烟台百淇生产27582瓶伪造波尔多产区葡萄酒被罚119万余元!二审又被判赔偿50万元 |WBO独家

2019-12-19 13:25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文| WBO团队


日前,蓬莱云雀酒庄有限公司(原烟台市百淇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百淇”)因非法使用波尔多产区地理标志,被地理标志商标的拥有者波尔多葡萄酒行业协会告上法庭。烟台百淇二审败诉,被判赔偿50万元。

 

在烟台生产“波尔多”酒,被罚119万元后又被告上法庭

 

据接近本案人士向WBO介绍:2017年6月1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烟台百淇进行了现场检查,在该企业的生产车间及仓库查获带有“BORDEAUX”及“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的葡萄酒共计27582瓶。2017年11月1日,蓬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针对该企业生产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葡萄酒及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葡萄酒的违法行为作出了行政处罚,没收全部侵权产品,并处罚款1197202.50元。

 

在此之后,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CIVB)又于2018年5月以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在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烟台百淇告上法庭。

 

据了解,CIVB隶属于法国农业渔业部,在中国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拥有第10474883号“BORDEAUX 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该商标于2012年7月14日获准注册,专用权期限为2012年7月14日至2022年7月13日。

 

侵犯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赔偿波尔多标识拥有者50万元

 

消息显示,在所查获的葡萄酒中,部分产品正面标贴标有“bordeaux”或“BORDEAUX”字样,该侵权标识使用于瓶贴显著部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系商标使用行为。且被控侵权商品系葡萄酒,与第10474883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相同。被控侵权产品上所标注的字样与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字母部分仅大小写有区别或完全相同,整体构成近似。基于此,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商标法》第57条第2项、第3项的规定,烟台百淇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构成对“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法院还认为,被告在其生产的葡萄酒产品背标上标示波尔多法定产区字样,但实际并非在波尔多地区生产,该行为构成伪造产地。且被告生产的部分葡萄酒酒精度不符合标准。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第5条第4项的规定,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原告于2018年对被告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持续宣传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进行了公证。根据2017年修订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1款、第2款的规定,法院认为该行为违反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诚信原则,损害了CIVB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所售葡萄酒的质量作出了虚假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据此,一审法院判定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CIVB经济损失和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50万元。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部支持了一审判决的认定,驳回了其上诉。被告赔偿支付赔偿金50万元。


律师:暂未直接保护地理标志

 

就此案,WBO采访到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他指出:保护方法值得关注。文中也提到了,法院是按侵害商标权来保护的,实际上还涉及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法律条款。也就是说,该商标法律保护范围有两个方面——1、商标法保护;2、虚假标识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并非直接保护地理标志。

 

“未来,希望地理标志可以得到直接保护,而不是绕道商标法或不正当竞争法。”他说。

 

赵春祥介绍到:地理标志源自法国,1883年被纳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1994年4月15日缔结的TRIP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协议强化地理标志的保护。我国早在2000年就将法国的“干邑”作为地理标志保护,此后陆续对波尔多葡葡酒在华地理标识保护。2019年11月,我国与欧盟又签订相关的地理标志相互保护协定。

 

可以预见,随着地理标识保护的进一步强化,未来类似侵权葡萄酒将愈来愈多被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