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海运员工走私窝案曝光,一船舶政委4次以“随船夹带”走私轩尼诗XO等被判刑

2021-05-10 10:06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WBO团队

文 | WBO团队

编 | Candy


日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审判,中远海运一船舶的政委袁某某利用职权之便,4次从境外走私轩尼诗XO等名贵商品,偷逃关税28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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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审理期间,袁某某却因突发严重疾病以及当地爆发新冠肺炎疫情而被迫中止审理,直至今年3月22日才重新审理,给袁某某“定罪”。


中远海运一船舶政委走私轩尼诗、

香烟偷税达28万余元被查


根据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0)沪03刑初192号描述:2019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袁某某在中远广州分公司担任“中海之春”号船舶政委期间,为谋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便利先后四次从境外采购“轩尼诗”牌XO酒91瓶等货物、“万宝路”牌香烟280条随船携带入境。


袁某某在未向海关申报的情况下,通过另案处理的夏某某或宋某某交接货物,将烟、酒等货物绕关走私入境。经上海外高桥港区海关核定,被告人袁某某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283,614.74元人民币。


2020年8月13日,袁某某在中远广州分公司纪检人员的陪同下,主动前往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于同月19日缴纳暂扣款20万元,此后在审理期间又主动向法院缴纳了10万元。


该案为中远员工走私窝案之一,

案件曾因被告突发重病而暂停审理


然而,在审理期间,袁某某因突发严重疾病以及当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致使案件在较长的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月25日裁定对本案中止审理。后因中止审理的情形消失,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裁定对本案恢复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伙同他人共同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工作便利为他人在境外采购烟、酒并随船携带走私入境,偷逃应缴税额达28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但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袁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WBO通过查询,发现同案的宋某某还涉及3起走私名烟案,案情均为宋某某指使中远海运员工随船夹带入境,加上袁某某一案,案值达127万余元。此外,宋某某还有上线,上海泉霖船务科技有限公司经理施某某也通过指使中远海运船员夹带香烟154万余元,加价销售给宋某某。可见,袁某某仅是这起窝案中的一环而已。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缴纳),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本文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