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市监总局公布一起香槟商标侵权案,在糖酒会期间被锁定证据

2025-07-01 18:20

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一批市场监管服务型执法典型案例,其中便涉及一起对“Champagne/香槟”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的假冒侵权案。


当事人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骊龙)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其苹果味起泡酒上擅自使用“CHAMPAGNE”已注册商标标识,被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法国)北京代表处在糖酒会期间发现,最终被处以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而早在三年前,“香槟”和“Champagne”便已在一起民事案件中被首次认定为驰名商标,并获得了跨类保护,商标保护范围已从葡萄酒跨越至更多品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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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获标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当事人被罚20000元


从本次公告的具体案例来看,最早在2024年3月6日,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便收到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有关侵犯其商标权的举报,随即启动涉外知识产权保护快速响应机制。


次日(3月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便来到青岛骊龙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有“CHAMPAGNE”文字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129箱(规格:750ml×12瓶)。


同时经查,青岛骊龙共计生产了标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137箱,并已向其经销商提供了8箱样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6576元,算下来单瓶出货价格仅为4元/瓶。


据WBO了解,“香槟/Champagne”先是作为地理标志在我国受到保护,后又成功注册为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可以看到,第11127266号“Champagne”集体商标(地理标志)由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注册持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同时第11127267中文“香槟”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同样也由其持有,两者最早于2013年注册成功并持有至今。


随后,执法人员经注册商标权利人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辨认,确定了青岛骊龙生产的慕月苹果味起泡酒侵犯了第11127266号“Champagne”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最终于当年6月26日对其作出了没收侵权商品标有“CHAMPAGNE”文字的起泡酒,及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本案例的具体经过,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法国)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王蔚即向WBO表示,虽然代表处2023年才正式成立,但其实委员会的中国办公室早在2006年便开始运作,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这类案例都是坚定的进行打击。而本次总局公布的这一侵权产品最早是代表处于糖酒会上发现,随后由代表处的合作律所做了详细的调查之后最终向当地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并成功维权。


而WBO也查阅了被罚当事人青岛骊龙的历史记录,该公司实际上曾因侵害商标权纠纷多次作为被告被提起民事诉讼,当中的原告不乏国内的知名企业和国际品牌的国内品牌代理人。同时其曾在国内注册的众多商标也不乏被一些国内外知名品牌以相似为由提出异议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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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ampagne/香槟”已获驰名商标保护,持有人每年针对侵权投诉达上百起


实际上据WBO了解,我国对“Champagne/香槟”这一集体(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已经不再局限于单纯的葡萄酒这一个品类上。


早在三年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一起商标侵权民事案件中,便首次认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香槟”和“Champagne”构成驰名商标。该案中,注册在葡萄酒上的“香槟/Champagne”商标保护范围从葡萄酒跨越到了香水,意味着对其商标的保护范围实现了跨品类。


这也就是说,自1989年原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以行政通知的形式确认对“香槟/Champagne”进行原产地名称保护,到2013年成功注册为商标,再到2022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香槟/Champagne”构成驰名商标,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用了30多年将“香槟/Champagne”地理标志在中国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


王蔚就表示,对于代表处而言,目前每年便会处理这类商标侵权案例达上百起,不仅会及时通过如EBRAND这样的平台进行实时的维权打假,每年还会在糖酒会期间与合作律所一起,深入市场一线进行商标维权。


不过其也坦言,近年来对于跨品类的侵权案例极少,且大部分侵权产品均会及时的完成更正。目前代表处的主要方向则重点关注的是与起泡酒相关的饮料及周边产品所产生的侵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