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某知名进口商二次销售跨境电商葡萄酒,逃税182万元,获刑两年

2019-09-27 15:00 WBO葡萄酒商业观察

文| WBO团队

 

深圳某知名进口葡萄酒公司因再度分销税率更低的跨境电商葡萄酒,不久前被法院以走私罪罚款300万元,该公司总经理张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深圳公司销售跨境电商葡萄酒,逃税182万余元

 

 

根据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8)粤03刑初680、791号显示,自2016年8月至案发,该公司被告人张某与深圳某供应链公司总经理李某合谋,将本应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葡萄酒以跨境电商贸易方式报关入境,并在境内销售。

 

经查,自2016年8月8日至案发,被告公司以上述方式走私进口法国卡思黛乐、澳洲誉嘉、奔富等24个品牌的葡萄酒,共计306751支,偷逃税款共计人民币1822910.84元。

 

据悉,被告公司葡萄酒总共两个进货渠道。一个是以一般贸易方式从文锦渡口岸进口,进口税率是48.2%;另外一个是通过跨境电商平台进口,进口税率是25%并收取每瓶葡萄酒1-7元不等的操作费。跨境电商平台是B2C,主要是销售给境内个人消费者,所以税率低。但是被告公司通过跨境电商进口的葡萄酒并未销售给境内的个人消费者,而销售给国内经销商,从中赚取了23%的税率差。

 

消息显示,这些通过跨境电商入境的酒只销售给不需要报关单证和卫生检验证书的商家,如一些小型烟酒行。或者公司直营,卖给各地的经销商和代理商。

 

罚款300万元,被告最高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7月6日,深圳海关缉私局开展代号“使命2017-10”海关稽查与缉私查缉的联合打击行动,对该供应链公司、给进口商以及仓库进行查缉。在该查缉行动中,抓获涉嫌参与走私犯罪的黄某某、孙莫某、邹某等12人,张某于2018年5月11日投案自首。

 

经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单位,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公司总经理张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黄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人孙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被告人邹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扣押在案的走私物品依法变卖的款项则依法上缴国库。

 

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跨境电商货品二次销售即触碰红线

 

被告公司把跨境电商进口的葡萄酒按照一般贸易进口的葡萄酒进行分销,因此触犯刑法。那么,这两种进口方式的葡萄酒有何不同?

 

就此,WBO采访到北京君泽君(南京)律师事务所的赵春祥律师,他指出:根据2018年《六部委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二次销售是明令禁止的。这是跨境电商的红线。

 

此外,经营跨境电商需要有特定资质,根据判决书显示,上述深圳进口葡萄酒公司并未获得批准。

 

“另据《刑法》规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额款超过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即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赵春祥说。

 

《刑法》第153条、第157条规定,个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偷逃应缴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上述被告因为主动投案并积极上交罚金而被从轻处罚。在此,希望酒商规范经营,不要在跨境电商上尝试赚取不正当利润。

 

(部分内容源自“中国裁判文书网”)